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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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0年6月21日台(90)內中社字第9074669號令 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11日衛部救字第1031361139號令修正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
第三條 |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六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七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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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 (如附表二) ,於八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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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八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彙辦。 |
第四條 |
本辦法之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辦理一次。 |
第五條 |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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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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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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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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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
第六條 |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
第七條 |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第八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今天: | |
昨天: | |
本週: | |
本月: | |
總計: |
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承辦人 電 話:02-2960-3456 轉 3858 陳冠宇(志願服務綜合業務、世壯運、榮譽卡、教育訓練) 轉 5642 張華珍(志願服務隊備案、社綜類評鑑、高齡志工保險、志工保險、志願服務補助) 轉 3629 洪愷宏(志願服務獎勵、紀錄冊) 傳真:8965-0420 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樓 |
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電話:02-2981-9090 主 任:蘇玫瑾 社工組長:李柔儀 傳真:02-2981-9055 地址:241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73號3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