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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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21台(九0)內中社字第九0七四六六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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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兒童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
第三條 |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二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三月底前送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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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三月底前送本部社會司彙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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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 |
第五條 |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
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部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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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部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徽章及得獎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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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部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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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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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
第七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今天: | |
昨天: | |
本週: | |
本月: | |
總計: |
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承辦人 電 話:02-2960-3456 轉 3858 陳冠宇(志願服務綜合業務、世壯運、榮譽卡、教育訓練) 轉 5642 張華珍(志願服務隊備案、社綜類評鑑、高齡志工保險、志工保險、志願服務補助) 轉 3629 洪愷宏(志願服務獎勵、紀錄冊) 傳真:8965-0420 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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