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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規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

2009-07-04 | 人氣:6303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

 

90。08。10台(九0)內役字第九0七九三六七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及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

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

二、

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備軍、士官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緩徵事故於申請之年緩徵原因消滅者,或具前項第二款資格,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者,不受前項不得申請之限制。

第四條

服替代役之申請資格區分如下:

一、

專長資格:役男具有替代役各類別需用機關指定之國家考試及格證照者,得選定正、備選志願各一種並優先甄試。

二、

志工資格: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得優先服該相關類別替代役。

三、

家庭因素:役男因家庭狀況合於第八條規定而申請者。

四、

宗教因素:役男因宗教信仰理由合於第十五條規定而申請者。

五、

一般資格:役男不具前四款所列資格或因素而申請者。

 

以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申請之役男,如經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合時,得依其志願再參加一般資格之甄選。

 

第一項第一款之正選志願,以需用機關指定之主要證照專長為範圍;備選志願以需用機關指定之次要證照專長為範圍。

第二章

專長、志工及一般資格申請服替代役

第五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專長、志工及一般資格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即行初審,如核驗專長證照或文件發

 

現不符或錯誤時,應請原申請人於截止日前補正;符合規定者,於截止申請日後二日內,分類繕造名冊及統計表,連同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影本,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陳報之役男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應即複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專長資格申請案:依年次、教育程度及專長彙整,陳報主管機關。

二、

志工資格申請案:依年次、教育程度及類別彙整,陳報主管機關。

三、

一般資格申請案:統計陳報案件總數,陳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配賦員額後,申請人數在配賦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並得併常備兵抽籤辦理。

第七條

主管機關收到前條陳報之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專長資格申請案:各類別申請人數未逾核定員額時,會同需用機關辦理抽籤作業。如役男未抽中正選志願,而其備選志願尚有餘額時,得遞補錄取該備選志願。但備選人數超出該類別之逾額時,仍以抽籤決定之。

二、

志工資格申請案:各類別志工申請人數未逾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後逕予核定;逾額時會同需用機關辦理抽籤作業。

三、

一般資格申請案:以各類別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格及志工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總數,在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之一般資格申請案件總數,配賦各直轄市、縣(市)員額。

 

前項兼具符合同一類別專長及志工資格條件者,應最優先服該類別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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